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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brolizumab (MK-3475, NSC #776864)与紫杉醇和卡铂一起用于可测量的III期或IVA期、IVB期或复发子宫内膜癌的III期随机、安慰剂对照研究

描述

这项III期试验研究了派姆单抗、紫杉醇和卡铂联合治疗III期或IV期或复发的子宫内膜癌患者与单独使用紫杉醇和卡铂相比的效果。单克隆抗体免疫治疗,如pembrolizumab,可能有助于人体免疫系统攻击癌症,并可能干扰肿瘤细胞的生长和扩散能力。紫杉醇和卡铂是这类癌症常用治疗方法的化疗药物。这项研究旨在评估在这些药物的基础上添加免疫疗法是否比通常的治疗方法更好或更差。

状态

接受新病人

主要研究目标

这项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无进展生存期。

核心资格

注:这只是资格标准的部分列表。

接受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

  • 可测量的III期、IVA期、IVB期(伴或不伴可测量疾病)或复发(伴或不伴可测量疾病)子宫内膜癌。
  • 病理报告显示机构MMR IHC检测结果。(这一要求不适用于日本的网站。)
  • 需要对原发肿瘤进行组织学确认(需要提交病理报告)。以下组织学类型的患者符合条件:子宫内膜样腺癌、浆液腺癌、去分化/未分化癌、透明细胞腺癌、混合上皮癌、未另有说明的腺癌(N.O.S.)。
  • 在第1步注册后和第2步注册前,需要提交肿瘤标本进行集中MMR IHC检测。
  • 在可测量疾病的患者中,病变将根据RECIST版本(v) 1.1进行定义和监测。可测量疾病定义为至少有一个病变可以在至少一个维度上精确测量(要记录的最长直径)。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每个病灶必须为>= 10 mm。CT或MRI测量的淋巴结短轴必须为>= 15mm。
  • 患者可能接受过
    • 既往无子宫内膜癌或子宫内膜癌化疗
    • 既往辅助化疗(例如,单独使用紫杉醇/卡铂或作为同时化疗和放疗的组成部分[使用或不使用顺铂]),前提是在step2注册前>= 12个月完成辅助化疗。
  • 患者之前可能接受过子宫内膜癌的放射治疗。先前的放射治疗可能包括盆腔放射治疗,扩展场盆腔/主动脉旁放射治疗,阴道内近距离放射治疗和/或姑息性放射治疗。所有放疗必须在步骤2注册前至少4周完成。
  • 患者之前可能接受过子宫内膜癌的激素治疗。所有激素治疗必须在步骤2注册前至少三周停止。
  • 性能状态为0、1或2。
  • 血小板>= 100,000/mcl。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00 /mcl。
  • 肌酐=< 1.5 x机构/实验室正常上限(ULN)。
  • 血清总胆红素水平=< 1.5 x正常上限(ULN)(已知吉尔伯特病的患者,其胆红素水平=< 3 x ULN可纳入)。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 × ULN。
  • 甲状腺刺激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接受甲状腺替代治疗的正常甲状腺患者允许TSH < ULN)。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患者在第2步注册后6个月内接受有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病毒载量未检测出,有资格参加本试验。
  • 有生育潜力的患者:尿或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尿检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 使用研究药物(派姆单抗、紫杉醇、卡铂)可能对妊娠有不良影响,并对人类胎儿构成风险,包括胚胎死亡。有生育潜力的妇女(WOCBP)必须同意使用充分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避孕方法;禁欲)从第2步注册前至少14天(口服避孕药)开始,在治疗期间,并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120天。如果妇女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怀孕或怀疑怀孕,她应立即通知她的主治医生。如果患者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认为具有非生殖能力:
    • 绝经后(定义为至少12个月没有月经,无其他医疗原因;在< 45岁的妇女中,在绝经后范围内的高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可用于确认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替代疗法的妇女的绝经后状态。如果没有12个月的闭经,单次FSH测量是不够的);或
    • 至少在第2步登记前6周进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闭塞;或
    • 有先天性或后天的疾病,不能生育。
  • 既往或并发恶性肿瘤的患者,其自然史或治疗没有可能干扰研究方案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有资格参加本试验。
  • 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或合法授权的代表必须提供特定于研究的知情同意,对于在美国接受治疗的患者,必须提供允许发布个人健康信息的授权。

排除符合这些标准的患者:

  • 既往接受过抗pd -1、抗pd - l1或抗ctla -4治疗性抗体或其他类似药物治疗的患者。
  • 对单克隆抗体或派姆单抗(MK-3475)和/或其辅料有严重超敏反应史的患者;和/或对紫杉醇和/或卡铂有严重过敏反应
  • 目前正在参与并接受癌症导向研究治疗的患者,或在注册第2步前4周内参与研究药物并接受癌症导向研究治疗的患者。
  • 在第2步注册前7天内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
    • 接受类固醇作为CT扫描造影剂前用药的患者可以入选。
    • 允许吸入或外用皮质类固醇。
    • 对于体位性低血压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患者,允许使用矿物皮质激素(如氟罗德可的松)。
    • 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的使用可以在咨询研究主任后批准。
  • 如果中枢神经系统(CNS)靶向治疗后的随访脑成像显示无进展证据,且在第2步注册前至少4周停用类固醇并保持临床稳定,则接受治疗的脑转移患者符合条件。
  •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可能影响重要器官功能或需要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皮质类固醇。这包括但不限于有免疫相关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病史的患者;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IBD)、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肝炎;以及有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Stevens-Johnson综合征或磷脂综合征病史的患者,因为有疾病复发或加重的风险。
  • 白癜风、内分泌缺陷(包括I型糖尿病)、甲状腺炎患者可使用包括生理性皮质类固醇在内的替代激素进行治疗。
  • 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其他关节病、干燥综合征和银屑病患者,用局部药物控制,血清抗体(如抗核抗体(ANA)、抗甲状腺抗体)呈阳性的患者,应评估是否存在靶器官受累,是否需要全身治疗,否则应符合条件。
  • 有需要使用类固醇的(非传染性)肺炎史或当前肺炎的患者。
  • 未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不复杂的尿路感染除外)、间质性肺疾病或活动性非传染性肺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或限制遵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 已知临床显著肝病,包括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其他肝炎;、肝硬化。
    • 对于有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证据的患者,如果有必要,在抑制治疗中必须检测不到HBV病毒载量。
    • 有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史的患者必须接受过治疗和治愈。对于目前正在接受治疗的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如果他们的丙型肝炎病毒载量无法检测到,他们就有资格接受治疗。
  • 孕妇或哺乳期患者。

接受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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